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間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759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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