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號
98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全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及全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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