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忠俊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計算式:1,985,967+243,049=2,229,0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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