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 劉錦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百祥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劉錦中│58,000元│AE0000000│106年6月15日││││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