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白金創 債務人 張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編號│││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金額│利息/違約金起││(暨逾期利息部分)│││(新臺幣)│算日├────┬────┼────┬────┤│││(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逾期超過│逾期在六│逾期超過│││││個月以內│六個月者│個月以內│六個月者│├──┼─────┼───────┼────┼────┼────┼────┤│001│16,664元│自民國106年5│2.9447%│3.99%│2.9447%│3.99%││││月12日起│││││├──┼─────┼───────┼────┼────┼────┼────┤│002│157,500元│自民國106年3│2.9447%│3.99%│2.9447%│3.99%││││月12日起│││││├──┼─────┼───────┼────┼────┼────┼────┤│003│30,000元│自民國106年3│2.9447%│3.99%│2.9447%│3.99%││││月12日起│││││├──┼─────┼───────┼────┼────┼────┼────┤│004│270,000元│自民國106年3│2.9447%│3.99%│2.9447%│3.99%││││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