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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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鍚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于芳 (即 邱滿嬌 )、 劉松潤 (即 劉森榮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惟被告邱于芳、劉松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4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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