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甘明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並釋明除本金外,其利息總額如何計算得出?(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僅載明債權讓與金額為本金新台幣(下同)42,113元整暨依原契約約定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卻未提出109年10月21日之前請求利息總額之釋明文件,故請提出請求金額除本金42,113元外,其109年10月21日之前利息總額110,353元之依據,並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