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7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商標外套壹佰肆拾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5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之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商標外套142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商標法第98條有關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規定,則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於105年11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是有關本案於96年8月24日所查獲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應適用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另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係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所沒收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分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理律法律事務所105年10月20日函暨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各
1份及扣案貨物照片27張在卷可參,復有上開扣案外套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外套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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