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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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謝銘機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告 陳林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三富 被告 黃文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治 被告 陳勇 儀
陳春旺 杜育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麗娟 被告 陳秀梅
陳勇輝 陳正南 游 陳嬌娥 黃陳久綿林 陳久羽 陳 吳惠美 陳建良 陳建宗 陳淑娟 陳淑婉 陳淑芳 陳宏城 顏 陳貴鑾 陳貴櫻 楊美陽 楊妮宜 顏來春 陳靖妮 陳慧妮 陳丁賢 陳勇彬 陳勇和 陳儷云 林玲雪 林琬芸 林靜宜 林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林琬芸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時,被告林琬芸(00年0月0日生)原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 蔡滿 代為訴訟行為。嗣被告林琬芸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其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
9頁),則蔡滿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林琬芸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