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222、57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永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文書及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偽造之「 胡天華 」署押(合計簽名拾貳枚、指印叁拾枚、掌紋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附表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
二、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通知單(通知聯),性質上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上被告所偽造之「胡天華」簽名1枚,係屬偽造之私文書之一部分,已因該份違規通知單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重為沒收之諭知;又被告雖於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胡天華」之簽名各1枚,惟該等文書已分別交由各相關機關收執,均非被告所有,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數量│├──┼──────────┼─────────┤│一│彰化縣警察局第I80066│偽造「胡天華」之簽│││7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名1枚。│││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8頁)││├──┼──────────┼─────────┤│二│值勤員警攔停稽查紀錄│同上│││表(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8頁)││├──┼──────────┼─────────┤│三│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同上│││對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9頁)││├──┼──────────┼─────────┤│四│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同上│││對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10頁)││├──┼──────────┼─────────┤│五│訊前踐行刑事訴訟法權│同上│││利告知事項單(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11││││頁)││├──┼──────────┼─────────┤│六│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同上│││隊公務電話紀錄表(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12頁)││├──┼──────────┼─────────┤│七│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偽造「胡天華」之簽│││隊第三分隊103年1月│名4枚。│││6日16時24分第1次偵││││訊(調查)筆錄(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八│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偽造「胡天華」之簽│││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名1枚。│││錄表(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7頁)││├──┼──────────┼─────────┤│九│指紋卡片(103年度速│偽造「胡天華」之簽│││偵字第33號卷第19頁至│名1枚、指印30枚,│││第20頁)│及掌紋2枚。│├──┼──────────┼─────────┤│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偽造「胡天華」之簽│││103年1月6日下午8│1枚。│││時18分訊問筆錄(103││││年度速偵字第33號卷第││││22頁)││└──┴────────────────────┘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222號103年度偵字第5721號被告林永福男54歲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福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號飲用保力達後,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案經法院審結),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詎林永福於上開公共危險犯行經警查獲後,為脫免刑責,掩飾身分,以逃避刑責,竟冒用其不知情之姪子胡天華之名義接受檢測及應訊接受調查,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員警當場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胡天華」之署名,完成後交付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件予員警,以表彰其已接收交通違規之通知及相關權利之告知而行使之;㈡於執行員警據執行交通違規舉發及現行犯逮捕後,在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3、4所示「胡天華」之署名,完成後交付予員警收受,以表彰其已接受相關權利事項之告知而行使之;㈢於員警詢問、調查時,在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分隊,於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胡天華」之署名或署押,完成後交付附表編號5、6所示之文件予員警,以表彰其已接受相關權利事項之告知而行使之;㈣於員警將其解送至本署,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在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偵訊筆錄上,偽造如附表編號9所示「胡天華」之署名,足生損害於檢、警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查、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暨胡天華本人之權益。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永福經本署傳喚並未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胡天華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文件(均影本)等附卷足憑,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附表編號2、3、4、5、6所示文書上偽造「胡天華」署名後,再相關文書交還警方,均足以表示胡天華本人收受上開文書或已知悉相關權利,故係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被告偽造完成前揭私文書後,復持交警員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至於被告在附表編號1、7、8、9所示文件上偽造「胡天華」之署名或署押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先後在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舉動,均係在同一查獲時日內,為同一逃避查緝之目的,接續多次冒用「胡天華」名義在上開之文書上偽造「胡天華」之署名或署押,從而被告上開所為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該犯嫌,既各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各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僅侵害單一法益,核屬接續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請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被告上開在附表編號2、3、4、5、6所示文書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胡天華」之署名或署押,請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檢察官陳隆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余佳蕙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所在文件│署押內容│涉犯罪嫌│├──┼────────────┼──────────┼─────┤│1│酒精測試單│「胡天華」之簽名1枚│偽造署押罪││││││├──┼────────────┼──────────┼─────┤│2│彰化縣警察局103年1月6日│「胡天華」之簽名2枚│行使偽造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文書罪│││通知單1紙(含值勤員警攔│││││停稽查紀錄表)│││├──┼────────────┼──────────┼─────┤│3│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執│「胡天華」之簽名1枚│行使偽造私│││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文書罪││││││├──┼────────────┼──────────┼─────┤│4│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執│「胡天華」之簽名1枚│行使偽造私│││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文書罪││││││├──┼────────────┼──────────┼─────┤│5│訊前踐行刑事訴訟法權利告│「胡天華」之簽名1枚│行使偽造私│││知事項單1紙││文書罪││││││├──┼────────────┼──────────┼─────┤│6│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公│「胡天華」之簽名1枚│行使偽造私│││務電話紀錄表││文書罪││││││├──┼────────────┼──────────┼─────┤│7│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胡天華」之簽名4枚│偽造署押罪│││三分隊103年1月6日偵訊(│││││調查)筆錄│││├──┼────────────┼──────────┼─────┤│8│指紋卡片│「胡天華」之簽名1枚│偽造署押罪││││暨指印30枚、掌印2枚│││││││├──┼────────────┼──────────┼─────┤│9│本署103年1月6日訊問筆錄│「胡天華」之簽名1枚│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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