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請人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下稱系爭訴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84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3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且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系爭訴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嗣相對人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即聲請人勝訴部分)提起上訴,先後遭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提存書影本、裁判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足見聲請人已獲假執行之本案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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