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0203上 訴 人  張勃鈞 04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 律師0506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07度智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0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81號),提起上訴,09本院判決如下:
10主 文11上訴駁回。12理 由13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張勃鈞犯意圖銷售擅14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15刑7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
16未扣案之仿冒「ToonBoomStudioTBS動畫王TBSV2.5繁體中文版軟體」光碟1片沒收之。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1718當,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19由(如附件)。
20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依證人即○○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2122人○○○及證人○○○之證述,可知○○公司為達「推廣」23之目的,而將「4abb-9625-d23c」之序號(下稱本案序號)提24供予各潛在客戶做測試使用,實質上即係授權其直接接洽或25經由業務人員間接來往等潛在客戶得以有權使用ToonBoom26StudioTBS動畫王TBSV2.5繁體中文版軟體(下稱TBSV227中文版)。而被告為使國立後壁高級中學(下稱後壁高中)之28承辦人員得以測試TBSV2中文版,乃請託○○○向○○○要29求測試用之序號,○○○乃將○○公司之副理○○○於民國3097年2月25日交予○○○之本案序號轉交給被告。且依證人101○○○證述,足證被告於104年1月初交付TBSV2中文版予後02壁高中確係為作測試使用,並非交貨之內容。被告依此等03「廣泛授權」之方式而取得本案序號以提供後壁高中進行測04試,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縱認本案序號之提供非屬○05○公司之正式授權,被告主觀上亦認定其係合法取得本案序06號以供測試之用,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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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
08㈠被告為履行後壁高中美工、廣設兩科軟體等教學實習設備採09購標案(下稱本標案)之採購合約,於104年1月2、3日,在10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鉞公司)辦公11室內,以其所有筆記型電腦,經由○○公司網站將TBSV2中12文版軟體下載重製於空白光碟內,再向○○公司離職之員工13○○○索取軟體序號「4abb-9625-d23c」後,一併將該重製14TBSV2中文版軟體之光碟及序號交付予後壁高中供驗收使用15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79、280頁)。被告雖16為前開辯解,惟證人○○○(後壁高中處理本標案之承辦17人)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明確證稱:當時學校是要買TBS18V8的最新版及TBSV2中文版,學校並不需要測試,並非是要19拿中文版來作測試;TBSV2中文版軟體一開始本來就屬於該20次採購合約內容,並不是測試版,且驗收及複驗開會過程,21學校也有表示該TBSV2中文版是採購合約內容,並不是說是22作為測試使用,被告或被告公司業務員並沒有事先表示該片23TBSV2中文版光碟僅係供測試使用(見原審卷第000-00000頁)。另經原審勘驗後壁高中與被告進行驗收及複驗過程25之光碟,被告在104年1月26日驗收時亦表示其無法交付TBS26V2中文版給後壁高中,可否減價處理,後壁高中人員仍表示27○鉞公司應依合約提供TBSV2中文版,原審依證人○○○之28證言,及前開勘驗內容,認定後壁高中要求被告提供之TBS29V2中文版,乃本標案合約內容之一,而非作為TBSV8英文版30軟體比較測試使用(見原審卷第269-279頁),並無違誤,31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201㈡證人○○○(○○公司負責人)於原審證稱,TBSV2中文版02放在○○公司網站上公開供人下載,下載時不會給序號,如03果要使用時,就必須向○○公司申請序號,才能啟動使用,04在向○○公司申請序號時,公司即向對方聲明不能作為商業05使用或買賣交易,且在網站上也有聲明申請序號僅供測試使06用,不做商業用途;且原則上不管是測試或買賣,都應該經07由○○公司提供序號,才是合法授權,如果提供的序號是已08經賣給其他客戶的序號,也不是經由公司合法授權使用(見09原審卷第128-134頁)。而被告自○○公司網站自行下載TBS10V2中文版並重製於光碟內,並未向○○公司取得序號,而係11向○○公司已離職之員工即證人○○○索取序號,證人○○12○將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副理○○○提供予證13人○○○作為客戶開課測試暫用之序號提供予被告,亦據證14人○○○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48頁),又本案序15號是在91年時,○○公司交給基隆市政府使用之序號(見原審卷第130頁證人○○○之證述,及警卷第45-46頁鑑定證明1617書)。被告將此序號提供予後壁高中以履行本標案合約,被18告重製TBSV2中文版係作為履約之商業用途,顯已逾越○○19公司授權之範圍,被告辯稱下載本案TBSV2中文版及取得序20號,主觀上認為係合法取得以供測試之用,無侵害著作權之21故意,不足採信。
22㈢被告又辯稱,證人○○○之證述足證被告交付TBSV2中文版23予後壁高中確係為作測試使用,並非交貨之內容云云。惟24查,證人○○○於原審證稱:「(為何會有V.2中文版的光25碟?)這是當初交貨前,因為買不到規格表上的全校師生授26權版,我有問我們老闆(即被告),他說原廠並沒有這個東27西,我就去問學校說怎麼處理,學校說知道有廠商在賣中文28版,後來我就回去報告老闆,老闆後來去找後,就說沒這個29東西,買不到,我就說是不是可以提供中文測試版給學校,30因為學校用意可能是考慮到學生英文程度不足,想要中文版31去比對介面差異,我們才想說提供中文測試版給他們看一下301介面長得怎樣」;「(校方有任何人曾經跟你提出說要中文02版或英文版來測試?)沒有,他們只說要中文版。(你確定03你那時候送去時,已經有包括那塊V.2中文版?)是。我那04時候有跟他說這不是交貨內容,是要另外提供給學校,因為05我們買不到中文版。(交貨內容就包括中文版跟你們提供的06序號?)對」(見原審卷第154、157、158頁)。由證人○07○○上開證述可知,依本標案合約內容,被告擔任負責人之08○鉞公司確有提供TBSV2中文版予後壁高中之合約上義務,09○鉞公司得標後發現無法購得TBSV2中文版,證人○○○乃10與被告討論是否可提供中文測試版給後壁高中,惟此僅為被11告及證人○○○片面之意見,並未經後壁高中同意,且證人12○○○其後確實將被告非法重製之TBSV2中文版(測試版)13光碟及向證人○○○取得之序號一併交予後壁高中,證人○14○○證稱其所交付之TBSV2中文版光碟及序號並非交貨內容15云云,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16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17科。
18四、論罪科刑:
19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意圖2021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並加以散布、意圖22散布而持有,其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23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並審酌被告身為○鉞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電腦軟體買賣行業,則其對是2425否確經取得授權或有無侵犯著作權之注意情節及義務,當較26一般人更清楚,然其為履行本標案採購內容,明知未經取得27○○公司授權或同意,仍擅自重製、散布○○公司享有著作28財產權之電腦軟體,除侵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外,亦損29及○○公司之經濟利益,所為自不可取,被告於犯後仍飾詞30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被告重製之TBSV2中文版僅有一31份,且被害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原審審理中已當庭401表示無意追究被告之法律責任(見原審卷第134頁)及被告02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另參以03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04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教育05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06並審酌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07犯之虞,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08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又為期使被告09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並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認10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以避免再11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12支付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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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沒收:
14㈠被告所重製之TBSV2中文版光碟1片,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15所用之物,雖經被告交付予後壁高中而未扣案,惟既係屬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1617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
18㈡扣案之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空白光碟、筆記型電19腦及外接式燒錄機、列表機等物,雖係供被告重製上開TBS20V2中文版軟體光碟所用之物及工具,乃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21用之物;然而該等電腦及相關燒錄設備,係被告所經營電腦22軟體公司所使用之電子產品,並非專為本案犯行而持用,原23審參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受之宣告刑,認若因此而沒24收被告此部分營業或工作所需之電子產品,尚有違比例原25則,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無庸26就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為沒收之宣告。
27 ㈢扣案之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紙藝大師光碟及3DMARS光碟各259片,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為宣告2829沒收;被告雖交付前開重製之TBSV2中文版軟體光碟予後壁30高中,惟該片光碟未經後壁高中驗收合格,被告並未取得本501案標案此部分之價款,故被告就本案犯行尚未取得任何犯罪02所得,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03六、本院認為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堪稱允洽,被告不服原審判04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05七、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06  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07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08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09             智慧財產第二庭10審判長法官汪漢卿11                 法官曾啓謀12                 法官彭洪英1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15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617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18  書記官郭宇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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