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漢誠

債務人 江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2,607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40,647元

,及自97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