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債權人 謝文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怡琳王泳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王梧清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王怡琳、王泳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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