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添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添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添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黎添榮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屬相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相似,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編號1各宣告刑已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附表編號2各宣告刑己定拘役55日;本件應執行刑刑期為已定應執行刑最長為55日以上,合併之法定最長刑期即拘役95日以下),兼衡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未表示意見,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黎添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13日112年11月18日112年5月13日112年6月23日112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6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113年度簡字第943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11日113年8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113年度簡字第943號確定日期113年7月22日113年9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是是備註應執行拘役40日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425號(已執畢)應執行拘役55日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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