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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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凱威選任辯護人王琦翔律師被告宗祐陞選任辯護人 林景贊 律師
洪誌謙 律師被告 覃文豪 選任辯護人 謝孟高 律師被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 律師被告 陳世弘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 律師
洪家駿 律師 許立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凱威、宗祐陞、覃文豪、劉志偉、陳世弘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凱威、宗祐陞、覃文豪、劉志偉、陳世弘(下稱被5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9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5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