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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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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