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5號上訴人乙○○
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家簡字第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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