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陳明顕 被告 張顏 有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