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勝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