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洪平森 被告 謝佳穎
楊宗霖 楊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區○○段809、905、916、918地號○○○區○○段○○段○○○○○號及其上同段1205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0股、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000股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中就土地部分,以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4,736,000元、4,131,056元、1,036,000元、941,808元、484,478元、876,008元、23,988元及1,475,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民國103年
4月3日函覆建物現值為37,400元,至就股份部分,依原告103年4月2日具狀所報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金額為5,000,000元、4,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41,738元(計算式:4,736,000元+4,131,056元+1,036,000元+941,808元+484,478元+876,008元+23,988元+1,475,000元+37,400元+9,000,000元=22,741,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