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947號聲請人 陳能傑 相對人 吳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駕車有過失撞擊聲請人駕駛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聲請人因而支出修繕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車輛車籍資料,發現聲請人並非系爭車輛登記車主,聲請人亦自承系爭車輛係登記其配偶為車主,係由其代墊修繕費用。因聲請人並未釋明其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或業經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讓與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縱其代為支出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亦難認其得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對相對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聲請人之主張並無理由,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