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葉美娟
李碧琪 賴憶茹 張鴻盛 何世鳳 顧東亮 招文 吳姒珊 鄭欽中 被告 鍾青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進超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