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偉得選任辯護人蘇仙宜律師
蔡佩諮律師被告 簡福源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立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偉得、簡福源、林立偉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偉得、簡福源、林立偉3人(下稱被告3人)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既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年5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9年6月9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3人坦承全部犯行,且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傳喚任何證人到庭作證,已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其後並均自109年8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院經再訊問被告鄭偉得、簡福源、林立偉3人後,審酌本院業於109年9月29日判決被告鄭偉得、簡福源、林立偉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6月、5年在案,被告3人既經本院判處罪刑如前,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其為規避後續上訴程序之審理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是縱使被告3人已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本案仍有羈押原因存在,復審酌全案情節及被告3人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共計265包(合計驗餘淨重高達9公斤896.74公克,純度85.28%,純質淨重達8公斤440.45公克),數量甚鉅,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造成極為嚴重之危害,經權衡被告3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高度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9年10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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