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宏周怡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 楊書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周怡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若周怡君之繼承人尚有他人,應一併列為本件債權人(須於狀末簽名或蓋章)。
三、查被繼承人周怡君之另一繼承人 張簡克培 雖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尚未經管轄法院准予備查。故請提出債權人為唯一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周怡君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業已分割由債權人單獨繼承之釋明文件。
四、請 陳明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會款或票款,如係請求給付會款,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本票影本,並陳明提示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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