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卓雪麗 代理人 周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周易祥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507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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