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碧瑤 二期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宗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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