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麗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英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