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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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玲
號4樓號4樓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利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