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昌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記載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是因為聲請人要扶養三名子女,此係指何意?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自109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該機車現值之估價為何?並請提出行照及相關估價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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