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鐘秀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27元,及其中114,480元部分自民國10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7%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223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630元,及其中21,312元部分自10
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77元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1,103元,及其中207,779元部分自10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8%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400元之遲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