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財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原告 沈淑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亨華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46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