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 余永欽 被告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