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毛盈文 被告 鄭鰧耀
吳榮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鄭愠耀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鰧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