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 楊美玉 被上訴人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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