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零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