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郭榮仁 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張盛和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