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額,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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