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8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9。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審裁判費為13,573元,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13,573x9/10=12,216),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