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雙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 陳辰德 即陳辰德被告 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427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9,1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年7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