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
H2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三人共同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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