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長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11月10日,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年11月10日之前,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1日│103年1月4日│103年1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51、│103年度毒偵字第451、│103年度毒偵字第752、││││751號│751號│89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事├──┼───────────┼───────────┼───────────┤│實│判決│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5日│103年2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52、│103年度毒偵字第752、│││││898號│89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事├──┼───────────┼───────────┼───────────┤│實│判決│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