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等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徐春平 被告 蕭寶 宏
山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