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盧繼誠 原住台北市○○區○○街○○○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且於民國(下同)94年2月7日即已出境,並於96年3月8日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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