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有上開事由,且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不獲,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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