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雄(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拾貳點貳壹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正雄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67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0
35、50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107年5月10日死亡,其緩其訴執行程序已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緩字第759號案件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2.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2.2145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567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035、50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107年5月10日死亡,其緩起訴執行程序已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緩字第759號案件簽結在案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可佐。惟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
12.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2.2145公克),經送驗後,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藥物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035號卷第48頁、106年度毒偵字第5063號卷第48頁),均屬違禁物甚明,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