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債權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偉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之金額(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
2項規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以及約定之利率逾法定利率之限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