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詹家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87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62,907元│108年12月16日│6.75│├──┼───────┼─────────┼─────────┤│002│14,530元│108年12月16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