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HOANGDUYCHUNG(中文譯名:黃偉忠)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DUYCH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DUYCHUNG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1月,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4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