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100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徐至言 被告 謝祥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143元,及其中2萬130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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